应对风险、填补空白!两项法规接连出台,提到3张“清单”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先后公布《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均已正式施行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先后公布《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均已正式施行。
这是我国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重要举措。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
当前,全球经济格局深度调整,大国博弈不断加剧,地缘冲突易发多发,各类风险挑战交织叠加,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明显增强。司法部涉外法治工作局有关负责同志介绍,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是有效提升我国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法治能力的迫切需要,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第一,填补空白。
近年来,部分西方国家滥用国家安全概念,随意加征关税,滥用经济制裁,扩张长臂管辖,泛化技术封锁,推动国际经济贸易“去全球化”,持续推行“脱钩断链”,危害中国国家和人民利益,严重破坏国际法治,侵蚀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多边主义国际秩序。
当前,要把法治应对摆在更加突出位置,用规则说话,靠规则行事,维护我国政治安全、经济安全,维护我国企业和公民合法权益。
近期施行的两项立法都是持续部署和推进的成果。此前,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对“健全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制度”,以及“加强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斗争”均作出部署。
产业链供应链是大国经济循环畅通的“生命线”。围绕《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司法部负责人介绍,一些国家陆续通过立法、综合规划等形式,维护本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而我国此前没有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方面的专门立法。
“为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保障我国产业链供应链能够有效应对内外部风险,保持稳定畅通,有必要填补立法空白,进一步加强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法治保障。”
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的出台引发了关注。司法部负责人表示,有必要以立法的形式旗帜鲜明宣示我国不接受外国不当域外管辖的原则立场,并根据相关法律,进一步完善应对外国不当域外管辖的制度措施,强化法治保障。
第二,3张“清单”。
政知君注意到,《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中提到了几张“清单”。
《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中提到了两张“清单”:
国家加强关键领域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保障,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关键领域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维护关键领域的原材料、技术、设备、产品等的生产与流通稳定、持续运行。
国家加强关键领域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保障,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关键领域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维护关键领域的原材料、技术、设备、产品等的生产与流通稳定、持续运行。
外国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在产业链供应链方面对我国采取歧视性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实施或者协助实施损害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行为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对有关措施或者行为开展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决定将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措施或者行为的组织、个人列入反制清单,采取反制措施。
外国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在产业链供应链方面对我国采取歧视性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实施或者协助实施损害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行为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对有关措施或者行为开展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决定将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措施或者行为的组织、个人列入反制清单,采取反制措施。
另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中也有一份“清单”: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工作机制决策程序,可以将推动实施或者参与实施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外国组织、个人列入恶意实体清单,依照相关规定,决定对其采取一种或者几种反制和限制措施,并予以公告。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工作机制决策程序,可以将推动实施或者参与实施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外国组织、个人列入恶意实体清单,依照相关规定,决定对其采取一种或者几种反制和限制措施,并予以公告。
“清单”一方面支持关键领域科学技术研发、核心技术攻关,维护我国发展权益和国家安全,维护我国政治安全、经济安全,提升在国际市场整体竞争力,增强在全球产业分工中的话语权;另一方面以法治方式应对美西方围堵遏制,既符合国际通行惯例,又彰显了法治精神,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法律制度体系。
在纷繁复杂的国际形势下,中国以法治方式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始终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记者:高语阳